申请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熙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71951260号“菲欧曼青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菲欧曼”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具有明显恶意,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短期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主体信息;2.相关宣传、使用资料;3.所获荣誉;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5.相关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电动牙科设备;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口罩;避孕套;美容用激光器”商品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旖百颜”、“润白皙”、“REVITACARE”、“NCTF135HAYOUTH”、“NCTF135HA”、“NCTF135PRO”、“FILLMEDPRO”、“FILLFIMED”、“Plecantex”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予以宣告无效。在商评字商评字[2024]第0000187744号《关于第65679209号“法丝丽青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对被申请人注册相关商标适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菲欧曼”商标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旖百颜”、“润白皙”、“REVITACARE”、“NCTF135HAYOUTH”、“NCTF135HA”、“NCTF135PRO”、“FILLMEDPRO”、“FILLFIMED”、“Plecantex”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余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