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武县卧龙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网标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134478号“柚印象YORIN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59206号“柚木印象 整体定制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柚印象”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柚木印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