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335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6433540

阅读:130948 2026-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林省加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3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2517号商标、第81480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

  申请人:吉林省加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3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2517号商标、第81480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用金属货盘;金属带拉伸器(张力环);钩子(金属器具);金属丝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用金属货盘;金属带拉伸器(张力环);钩子(金属器具);金属丝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4335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64335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9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