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力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独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3438号“挪瓦咖啡NOWWA COFFEE 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52769号、第58160346号商标,图形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另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挪瓦咖啡NOWWA COFFEE”,二者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