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锦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锦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78341号“CLOUD LA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OUD LAB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34830号“CLOUD COMB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 鞋; 帽(头戴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英文“CLOUD”,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78341号“CLOUD LAB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