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蓝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权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956628号“哈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57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现为电子公告牌、电池用测酸计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电池用测酸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