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634995号“诗露花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诗露花雨及图(指定颜色) 86634995

阅读:70031 2026-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袁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34995号“诗露花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0414号、第35类第18325152号、第35类第18325153号、第16372988号商标(以…

  申请人:袁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34995号“诗露花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0414号、第35类第18325152号、第35类第18325153号、第16372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人决定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仅针对“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项目申请复审,放弃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能力,与引证商标二、四差别明显,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诗露花雨”与引证商标二“诗露花堂”、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诗如花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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