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宜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28349号“宜五特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独特含义,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特曲”,指定使用在利口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