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体治未病(海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46334号“九体治未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发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获著作权保护、已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与企业字号高度融合、具有极强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及设计原图、资质证书、商标使用宣传资料、举证商标信息、企业登记信息、相关政策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九体治未病”构成,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