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阿阿井古阿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36570004号“古井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古井”、“古井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熟知。申请人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93017号“古井”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扫描件):1、在先决定书、裁定书;2、“古井”系列品牌产品销售合同、发票;3、“古井”系列品牌广告合同、发票;4、“古井”系列品牌相关报道;5、“古井”系列品牌荣誉证书;6、“古井”系列品牌产品照片、广告宣传截图、宣传视频;7、公益事业、活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3、30类“白酒;豆豉;调味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豆豉;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