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眼镜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12470号“fop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5754号“fop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现为指纹门锁;灭火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正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