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雍和安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40835号“纯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71011号“至纯乳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本案复审商标为“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0499号“菁智至纯EL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提出复审,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蜂蜜”商品上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