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29435号“纯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纯至 76529435

阅读:134900 2025-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雍和安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9435号“纯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674号、第3553673号“至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

  申请人:北京雍和安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9435号“纯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674号、第3553673号“至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本案复审商标为“水果蜜饯、果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6452号“至纯牧业”商标、第13580499号“菁智至纯ELEV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水果蜜饯、果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槟榔(加工过的)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水果蜜饯、果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提出复审,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奶制品、豆腐制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上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水果蜜饯、果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529435号“纯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纯至 765294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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