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09610号“一邦国际网上仲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639946号“壹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4674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在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殡仪;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5类“仲裁;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5类“仲裁;调解”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