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澄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81565号“澄明真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1101号“澄明CHENG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76464号“澄明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复审服务上不存在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