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3134号“ST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ARK及图 G1663134

阅读:69225 2025-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TARK FUTURE SL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134号“ST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G1380774B号、第G1667033号、第61377593号、第17089…

  申请人:STARK FUTURE SL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134号“ST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G1380774B号、第G1667033号、第61377593号、第17089575号、第G832563B号、第G1664563号、第35455769号、第64234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与引证商标一、五的共存协议文件。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驳回及撤销,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八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故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文件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3134号“ST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ARK及图 G16631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6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