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神功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13879351号“梦之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争议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