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玖爱康(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0日对第42008014号“玖爱康功能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康”是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在中国市场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515704号“爱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协议、授权通知、公证书、发票、销售记录、数据报告、经销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和发票、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