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0日对第31511932号“FE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103197号“FESE”商标、第15325984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第17914003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添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注册人)于2018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发光或机械路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注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2024年03月20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亦不足以证明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