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美雅家具(沈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德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42987号“枕小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了拟人化表现手法,属于暗示性间接描述,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logo设计合同及发票、部分产品包装设计图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逆序为“T小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形状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