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85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902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20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部分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管道铺设和维护;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以下称复审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上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施工合同、改造合同、维保承揽合同及发票;
2、采购合同及发票;
3、工作服、大门、门头、名片照片;
4、公司简介;
5、邮箱。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3月13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9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2月7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指定期间是2020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1、3中的合同、发票以及办公场景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管道安装;空调安装等服务,鉴于管道安装;空调安装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管道铺设和维护;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指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管道铺设和维护;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为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