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梦飞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洪娜
申请人因第3868057号“粥全粥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0345号决定,于2024年4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合法使用和宣传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实体店照片;3、大众点评宣传及团购订单截图;4、餐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姬广海于2003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酒吧、餐馆、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快餐馆、假日野营服务(住宿)、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2014年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1年2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青岛粥全粥到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7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又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体店照片、大众点评宣传及团购订单截图、餐饮发票,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标示有复审商标的餐饮服务进行了销售。在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反意见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餐馆”核定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其余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