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4490号“巴布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巴布黎 3824490

阅读:104819 2025-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华良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40256号《关于第3824490号“巴布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5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华良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40256号《关于第3824490号“巴布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5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82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仅能证明被申请人许可案外人使用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产品检验报告,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中,合同书、商务条款确认书、委托管理协议等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内容,部分交易文书的真实性无从考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仅一张,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金额、时间无法与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明其销售的羊毛衫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销售单、扣款明细系自制证据,缺少发票等客观履行证据,店铺照片系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综合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24490号“巴布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巴布黎 38244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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