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安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猛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7298号“薇尔国际WEIERGU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13193号、第77912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5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医院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园艺;卫生设备出租;动物养殖;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薇尔”,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动物清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园艺、动物养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站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动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