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伽妮诗(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清媚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9日对第56269095号“欧缇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受让、囤积商标的事实,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二、本案被申请人“张清媚”是争议商标代理机构“东莞市标桔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嘉元(东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监事,争议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监事“张清媚”之名义在各个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高额售卖,以达到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的目的。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予注册的裁定书、决定书;3、争议商标曾公开售卖的信息截图;4、被申请人名下已经售卖的商标转让公告页;5、争议商标代理机构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报告;6、被申请人经营的企业“东莞市辛点服饰有限公司”、“嘉元(东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列表;7、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案件的决定书、裁定书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张清媚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近四个月时间内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108件商标。包括“甄本初”、“小蓝篇”、“维婷诺”“小浣表”“鲁小本”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近108件商标,包括“甄本初”、“小蓝篇”、“维婷诺”“小浣表”等与他人商标十分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部分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