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章谓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3210号“云桥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671号商标、第12337141号商标、第73493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