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文君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文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7557253号“凡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凡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加热装置”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凡荣的在先姓名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为“凡荣”,与李凡荣汉字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与异议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李凡荣相联系,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57253号“凡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