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岭市欧曼婕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飞呈知识产权(温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尖嘴鸭制帽厂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70703436号“OUMAN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知名帽子生产制造厂家,“OUMANJIE”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 。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字号权。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同,经营行业相同,具有一定关联关系,对申请人商标应属明知,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员工与品牌设计公司、广告公司、商标代理机构聊天记录;
2、“OUMANJIE”帽子模特佩戴展示图;
3、“OUMANJIE”商品销售证据、客户评价截图;
4、申请人与鸿星尔克、KOCOTREE等公司的合作授权;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6、《法务通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不构成抢注,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若被宣告无效,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时装帽;风帽(服装);睡帽;系带软帽;帽子;大礼帽;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女用围巾;围巾;腰带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时装帽、风帽(服装)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OUMANJIE”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该款规定所指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