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云可机械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艳君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4209895号“云可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存在售卖商标情形。被申请人具有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网站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气体引燃器;冷藏柜;灯;锅炉(非机器部件);电炊具;电暖器;散热器(供暖);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桑拿浴设备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一贯恶意。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