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古村青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对第61664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最大子公司,国内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申请人“杏花村”商标一直保持着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在酒类商品上,“杏”、“杏花村”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451183号“杏花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7102号“杏花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51267号“杏花村 XINGHUA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4157号“杏花村 XINGHUA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571号“杏花村牌 杏花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33068号“XING HUA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451237号“XING HUA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杏花村 XING HUA CUN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4、申请人年度报告、审计报告;5、申请人及品牌的价值、荣誉及所获认定等相关材料;6、关于申请人及品牌的媒体报道;7、申请人参与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8、产品图片;9、申请人“汾”酒系列产品销售证明材料;10、“汾”品牌电视广告视频、合同及发票等宣传推广证明材料;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商标决定书;12、在先决定、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在地地域差距较远,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极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欺骗相关消费者,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并缺乏法律依据,其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相关白酒介绍资料、其他酒的销售和品牌介绍资料、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资料及有关行政裁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山西杏朵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烧酒、白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西古村青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35件商标,其中34件申请注册在第33类上,包括“杏古村”、“杏花朵”、“杏古花村”、“杏朵村”、“杏古村及图”、“汵酒”、“汵洒”、“老百年汵”、“老百年汵 LAO BAI NIAN CEN”等商标。被申请人第50181041号“汵酒”商标、第58107445号“杏朵村”商标、第61661691号“杏古花村”商标、第58813315号“杏古村及图”商标、第75792204号“老百年汵”商标等分别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汾”、“汾酒”、“杏花村”、“杏花村牌及图”等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杏花村及图”、“杏花村 XINGHUACUN及图”、“杏花村牌 杏花村及图”、“XING HUA CUN及图”相比较,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杏花村 XING HUA CUN图形”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杏花村”、“汾”等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35件商标,其中34件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其中包括“杏古村”、“杏花朵”、“杏古花村”、“杏朵村”、“杏古村及图”、“汵酒”、“汵洒”、“老百年汵”、“老百年汵 LAO BAI NIAN CEN”等商标,上述商标与本案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杏花村”、“汾”等商标近似,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对其商标的设计来源和申请注册行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且同为酒类行业经营者,其在白酒等商品上围绕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