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HNAIGER及图 77496319

阅读:128991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清市民格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民格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496319号“SHNAIG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清市民格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民格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496319号“SHNAIG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NAIG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信号灯;计量仪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G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国际注册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3355395号“SCHNEID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计算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且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益,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96319号“SHNAI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HNAIGER及图 774963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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