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长林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39425号“撸大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2211号、第60057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包装袋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撸大侠”与引证商标一、二“鲁大侠”,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撸大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