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70591号“MICROMODU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CROMODULE 79070591

阅读:62005 2025-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克斯微(成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0591号“MICRO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icromodule”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麦克斯微电子”的音译,其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一一对应,可以指示商品…

  申请人:麦克斯微(成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0591号“MICRO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icromodule”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麦克斯微电子”的音译,其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一一对应,可以指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微型组件”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070591号“MICROMODU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CROMODULE 790705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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