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浩铭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4日对第26457635号“幺蔴记疯狂抄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均是复制、摹仿其他主体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内容、来源产生误认。“幺麻子”牌藤椒油为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其生产技艺为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幺麻子”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争议商标“幺蔴记疯狂抄手”与之基本相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意在攀附商誉,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请求贵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证书及报道;
2、“幺麻子”产品报道;
3、部分荣誉证书;
4、部分参展协议及图片;
5、销售合同、发票及各大网站上的销售情况;
6、百度汉字检索页面信息;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统计;
8、发明专利和中国绿色食品人在等相关报道;
9、商标详情及公告;
10、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
11、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截图;
12、餐具图片;
13、企查查检索页面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至今从未停止使用。该商标主要用作于店名,并在各地平台积极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特此请求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包装袋、手机截图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为“幺蔴记疯狂抄手”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其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