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利(厦门)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5639号“QL WEI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69680号、第41029002号、第57539434号、第59541458号、第10648503号、第12948255号、第52632318号、第20208990号、第14371320号、第22121142号、第785720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存在差别,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权利归属尚不稳定,本案请求贵局延期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信息、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