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卡莱斯全球解决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世通精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76946号“多姿彩L.I. VE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733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发票、朋友圈录屏、宣传册、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视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采购合同及发票;
2、微信朋友圈录屏视频;
3、“多姿彩L.I. VELY”电视机实体店视频;
4、产品、产品包装箱等照片;
5、电视机产品宣传册;
6、工作服、文具等办公物品照片;
7、广州多姿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视频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多资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2022年11月0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抖音视频截图、微信朋友圈录屏视频、实体店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多资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TV机(即电视机)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