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423090号“阿森纳 ARSEN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阿森纳 ARSENAL 28423090

阅读:94630 2025-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森纳足球俱乐部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海市阿森纳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正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23090号“阿森纳ARSEN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478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森纳足球俱乐部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海市阿森纳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正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23090号“阿森纳ARSEN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478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销售证明;3、购销合同;4、发票;5、销货清单;6、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7、银行回单凭证、收款业务回单;8、送货单、送货凭证;9、吊牌设计沟通微信截图;10、营业执照;11、代理合同;12、出货单、托运单;13、产品销售照片、销售场所照片;14、微信转账记录;15、产品检验报告;16、宣传画册;17、临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单位名单;18、相关判决;19、银行收款凭证、收款收据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9年4月20日。

  2、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显示商标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销售了英文名称为“ARSENAL”的阿森纳偏光镜、太阳镜,证据2、5-19可对此予以佐证。上述商标即复审商标,上述商品即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眼镜”商品,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眼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商品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423090号“阿森纳 ARSEN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阿森纳 ARSENAL 284230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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