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资和信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8530号“石榴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229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了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会员俱乐部简介及会员中心在资和信百货商场的实景照片;
2、俱乐部文化娱乐活动、公众号宣传推广资料;
3、相关文娱发票、收据;
4、会员卡采购合同及发票;
5、会员感谢信。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5月6日。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是否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别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石榴公社的介绍,石榴公社是依托于申请人成立的会员中心,为百货会员提供增值服务,现发展至为客服提供定制化体验及福利的服务平台。证据2为申请人在公众号平台发布的诸多文娱活动,并附有活动照片等,体现了复审商标,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文娱活动上。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为第三方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会员卡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第三方公司通过申请人会员平台为员工牟取福利,体现了复审商标,并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属于类似商标,故上述服务应予以维持。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的使用,且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为非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