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杰西嘉传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2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478190号商标、第16496697号商标、第4370365号商标、第22538951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