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昱之
委托代理人:郑州讯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0765号“SHAK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77813号、第8960900号、第11954544号、第39668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店照片、网店链接、产品照片、宣传手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