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岭市蓝邦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良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19683号“蓝邦冲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8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电池机械;电焊设备”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主张在“发电机;定子(机器部件);电刷(发电机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设备;发电机传动带”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放弃在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第36588031号“蓝邦”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 汽车引擎用汽缸”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发电机;定子(机器部件);电刷(发电机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设备;发电机传动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