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热科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62106号“东坡黎鸡dong po li j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7610号、第21167955号、第80255260号、第80255248号、第80249952号、第21764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作出撤销注册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东坡”,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活家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东坡”为湖北省黄冈市一地名;“黎鸡”为黑卷尾的俗称,属于雀形目卷尾科的鸟类,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东坡黎鸡”仅由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组成,指定使用在活动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同时,申请人来源于海南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另,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