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0106号“id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6580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医用填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第4496053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医用填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