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鼎盛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02762号“鼎盛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DINGSHENGTONG D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71318号“DST 8号”商标、第65471310号“DST 7号”商标、第65464508号“DST 6号”商标、第65471289号“DST 5号”商标、第65479101号“DST 4号”商标、第65467641号“DST 3号”商标、第19464629号“DST”商标、第19464578号“DST及图”商标、第65482559号“DST 9号”商标、第24202220号“DST”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然与企业名称不一致,但属于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DST”。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物流运输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