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扶阳一生(山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67360号“炁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1750号“元气堂”商标、第12324591号“元气堂”商标、第39070140号“新炁元”商标、第63946903号“元气 UNDERLINE”商标、第80180126号“元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