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3693号“壹碗米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0154号“一碗米”商标、第20861301号“一碗米粉”商标、第38113528号“一碗米汤”商标、第44156502号“一碗米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壹碗米线”,其整体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