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95975号“暖宝宝 NUANBABY SWEETSHOP N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暖宝宝 NUANBABY SWEETSHOP NB及图 80195975

阅读:143578 2025-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暖宝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5975号“暖宝宝 NUANBABY SWEETSHOP 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97330号图形商…

  申请人:安徽暖宝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5975号“暖宝宝 NUANBABY SWEETSHOP 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97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77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42457号“暖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982768号“暖心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及显著性。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四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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