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赛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73030号“赛香蛋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以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