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婵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1088号“CH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35744号、第66581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衬衫;鞋;帽;袜;婚纱;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