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国佳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73237号“国佳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